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5376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展鹏。
被告:泰安市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892692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组织机构代码1665224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岱岳区。
被告:**,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6.0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