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2号。
被执行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5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0年12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21年4月26日,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11月26日、2021年2月19日、4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车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3月19日,于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泰新街口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案款25万元。
2021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泰市康平纳智能染色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因工程尚未完工,该笔工程款尚无法支付。
2021年5月13日,向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地产,均有抵押、有多次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23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11执3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雪娥
审 判 员 孙修凯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信文
书 记 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