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310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