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双泰建材有限公司

泰安市双泰建材有限公司、**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双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大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岱岳农商银行山口支行职工,住岱岳区。
泰安市双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以40万为冻结上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存款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J×××××牌号汽车一辆,因该车价值不大,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7月1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水牛埠村加油站路3号开发三层独院(3号楼东数第四单元)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属于小产权房,且该村村委表示无权管理上述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2018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增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11月12日本院又通过线上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12月5日执行干警线下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增公积金累计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因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法院执行干警又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