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4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夫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6月9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米正,男,1986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