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4570号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军
法官助理杜妹菊
书记员刘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