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2509号
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3ME04784357。
法定代表人:杨吉生,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陌上源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接山镇现代农业科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312823655E。
法定代表人:郑一凡,经理。
被告: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5762103U。
法定代表人:彭启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陌上源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决定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同时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按起诉的标的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彦勇
审判员 李道广
审判员 吴 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