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5号
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长城路与中天门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邓玉山。
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2022年1月6日,泰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物流泰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