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启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玉环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徂徕镇。
法定代表人:时立国,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玉环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彭英丽名下,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协议已经履行七、八年时间,申请人从未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彭英丽名下,有收据、收到条、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世心
审 判 员 孙冠进
审 判 员 石少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赵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