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633号
原告: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北集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坤,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王学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