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173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峰,住所地:泰安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57925399。
被申请人:***,男,汉族,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王学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5762103U。
申请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27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军、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