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44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57925399。
被执行人:***,男,汉族,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5762103U。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173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