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797号
上诉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邢晗晗
书记员 李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