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911民初7404号
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聆通信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祝阳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聆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被告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益坤,被告祝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史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2015年6月1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格守,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先后分四次支付被告顺达公司土地转让款180万元,被告顺达公司给原告出具相应收据五份,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涉案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祝阳镇人民政府,原为祝阳乡农业中学使用土地,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需将土地变更为单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签订合同后顺达公司未能将土地性质改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未能达到,为此2017年原告实际控制人宫集银(合同签订人)联系原告称不想要该块土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因2018年宫集银再次联系被告顺达公司时称该退回款项只能返还给其个人不能支付给公司导致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同时被告祝阳镇政府也认可原告曾提出解除涉案合同,也向镇政府反映过解除合同一事。以上充分说明原告与被告顺达公司对涉案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均是明知的,双方也曾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只是因已收取的180万元款项如何退回、退回何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涉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应予解除,被告顺达公司因转让合同收取原告的180万元土地转让款应退还回原告。对于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自各笔款项支付之日起,同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退回款项后损失的计算方法,且该损失是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因此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应从涉案合同被解除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顺达公司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祝阳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祝阳镇政府只是涉案土地的使用者,在涉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祝阳镇政府收取了涉案土地转让款或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其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顺达公司将其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的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大路官庄村南姚梭路东侧(原祝阳镇农业中学用地)土地(该土地为集体所有,所有权单位:祝阳镇人民政府,使用证号:泰土国用(2006)宗第D-0015号,祝阳镇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11月30日以土地使用合同形式将使用权永久转让给顺达公司)32.29亩中的中南部11.029亩的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顺达公司要保证该土地用于合法合规的项目建设,被告祝阳镇政府积极协助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现有地上附属物总价值为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6月30日前首付120万元,12月30日打好四面院墙,至少是北面围墙,开具协议正规发票后再付80万元,余款35万元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后支付。被告顺达公司必须将转让的土地变更为单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三方还约定了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转款200000元)、2015年7月8日(转款10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转款300000元)、2016年8月31日(转款300000元)先后分四次向被告顺达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土地转让款1800000元;顺达公司收到以上款项后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200000元)、2015年6月29日(500000元)、2015年7月10日(5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300000元)、2016年8月30日(300000元)为原告出具加盖其账务专用章的收据五份。收到以上180万元款项后被告顺达公司未能将涉案转让土地性质变更为单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2017年左右,原告实际控制人宫集银(合同签订人)联系被告顺达公司,称不想要涉案土地,为此双方当时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未协商一致,2018年左右宫集银再次联系被告顺达公司,要求将180万元款项返还给其个人,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顺达公司以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宫集银均未联系上,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原告为追回所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80万元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土地坐落于,1989年经泰郊集建(89)字第02555号文件批准,并经泰郊政土字【1989】第81号政府文件批复登记发证,面积21525平方米,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祝阳镇人民政府,为祝阳乡农业中学使用土地。2005年12月20日,因土地证丢失,祝阳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发土地证书手续,经勘测实际面积为20144平方米,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为(2006)D-0015号。
一、解除原、被告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800000元。
三、被告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山东视聆通信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即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松涛
法官助理程艺
书记员毕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