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9民终794号
上诉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顺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在另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事实未予以查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安广 审 判 员  李 腾 代理审判员  王 玥
书 记 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