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3月1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刘国,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大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ME0485598W。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翟镇大港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鲁0982民初62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翟镇大港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国文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翟镇大港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