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2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刘国,经理。
被告:新泰市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810X。
法定代表人:耿燕,镇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新泰市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鲁0982民初62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国文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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