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83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