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新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新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新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翟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洋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鑫洋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新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仉磊
审判员***
审判员薛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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