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市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1361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泰安市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新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31886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洪亮与被告泰安市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亮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过付款1700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过付款170000元。
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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