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21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刘国,经理。
被告:新泰市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810X。
法定代表人:耿燕,镇长。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