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181号
申请人:***,男,1986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481793X7
法定代表人:董和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4196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3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案执行标的115419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秀涛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