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627号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82K23415669C。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园青年都会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508750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48179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云居委会)与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科技公司)、第三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青云居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1409527.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与被告泰信科技公司(原企业名称: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泰市青云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外装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青云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外装项目工程。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2款第(1)项分别对工期和工期延期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竣工日期:2017年1月20日”、“因乙方(被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第三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被告)应按照延误的天数向甲方(第三人)支付每天按总造价1‰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在被告起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鲁0982民初98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案涉工程约定交工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被告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工程造价最终审核定案值为28190552.38元,被告逾期交工892天。判决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判决书中的各项义务。但被告延期交工,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1409527.6元(28190552.38元×5%=1409527.6元)。 2022年8月7日,新城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将该笔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受让债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系原告青云居委会的下属集体企业。2016年5月19日,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与被告泰信科技公司签订了《新泰市青云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外装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泰信科技公司负责施工青云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外装项目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系原告青云居委会。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7月,原告青云居委会支付被告泰信科技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款。2022年8月7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将上述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工违约金(计算数额1409527.6元)转让给原告青云居委会。原告青云居委会支付给被告泰信科技公司的工程款系其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对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不享有债权;除此之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第三人享有其他债权。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第三人系新城工程公司在“债权”转让之前至今均存在大量的被执行人信息,未履行总金额24354572元,未履行比例高达99.51%。故即使被告泰信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第三人新城工程公司延期交工违约金,第三人将该违约金转让原告青云居委会,侵犯了新城工程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青云居委会无权向被告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