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703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48179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城建筑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期回迁工程款2230173.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建的***1、2、5、6、9、10号回迁楼,工程完工后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要求被告支付本工程的剩余款项,原告有各楼的检测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检站实验费、各楼门窗外墙检测报告、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塔机验收记录、各楼设备设施验收及检测记录、工程造价核定汇总表。 被告新城建筑公司辩称,前任领导在任时产生的债务,换届后的领导不了解这个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新泰市***回迁楼二期工程,并将其中的1、2、5、6、9、10号楼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该工程经审计后于2019年6月14日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由建设单位新泰市青云街道***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被告新城建筑公司及原告、审核单位山东永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字或**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1833562.57元,后被告支付1960338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30173.5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新泰市***回迁楼二期工程进行建设施工且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230173.57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30173.57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2230173.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