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189号 申请人:***,男性,197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48179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74995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终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结案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8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