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296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