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42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晨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D5MYJ3J。
法定代表人:贾国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803U。
法定代表人:赵普,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程国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晨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程国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