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医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泰**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泰**医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2元,减半收取12191元,由上诉人新泰**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献武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