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举,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803U。
申请执行人徐祇举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已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82执2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