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83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赵晋。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住所地新泰市发展大道北头新安路北。
负责人:***。
被告:王宝祥,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
被告:田茂新,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设工程公司、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王宝祥、田茂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