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设工程公司、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奕珑西周城某某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83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赵晋。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住所地新泰市发展大道北头新安路北。

负责人:***。

被告:王宝祥,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

被告:田茂新,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设工程公司、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王宝祥、田茂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