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晨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D5MYJ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平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80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8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