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631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861779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诗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