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东都镇三鑫钢材销售部与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商初字第82号
原告新泰市东都镇三鑫钢材销售部。
被告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新泰市东都镇三鑫钢材销售部与被告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东都镇三鑫钢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6687元,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仉咏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