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288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4842013W。
法定代表人:刘洪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533912X7。
法定代表人:曹淑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汶南西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43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