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市孙伯镇北栾村民委员会、某某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3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孙伯镇北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平,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才,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泰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肥城市、山东泰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肥城市(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传毅
审判员 公韶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