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526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女,淄川区龙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赵衍科,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振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云芳
书记员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