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983民催1号
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
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606103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张成胜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