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与***、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以(2021)鲁0983执保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瑞清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与***、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以(2021)鲁0983执保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