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异113号
案外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洲,山东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尹东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董其明,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查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查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景国,主任。
本院在执行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公司)、***、董其明与肥城市石横镇查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查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六建公司)对本院扣划查庄村委会在肥城市财政局、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应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肥城六建公司称,请求依法停止对在肥城市财政局、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5283135元的执行并将该资金支付给案外人。主要事实与理由:案涉查封资金中的5283135元应作为复垦专项资金支付给案外人。根据《肥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案涉资金中含有每亩3万元的复垦费,应当专项支付给肥城六建公司,该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项目用途。在案涉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案外人通过招标中标查庄村旧村复耕工程,2015年11月5日与查庄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内容、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款为5097586.35元,具体复垦费以实际复垦数量为准。案外人依约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经验收单位统计共计复垦11.7404公顷,应支付的复垦专项资金为5283135元,由于贵院的查封、扣划措施,该资金至今未支付。该土地复垦工程款的形成事实清楚,且经过肥城法院审理确定。根据山东省及肥城市相关文件,贵院查封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的复垦资金部分其性质明确无误为案外人专享的专项资金,不应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据此,案外人认为泰安中院对该部分款项的执行有悖法律规定,且导致通过政府招标平台形成的施工合同至今未能按约付款。请求对该部分的复垦资金的执行依法停止,如进行执行款分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的5283135元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给案外人。
金健公司、***、董其明、查庄村委会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鲁0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判决查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健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8603.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查庄村委会不服上诉于山东高院,2019年9月20日山东高院作出(2019)鲁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7)鲁0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改判查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健公司支付工程款13117809.4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驳回金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金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9执810号,2020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鲁09执81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账户存款13826729.58元。2020年7月22日,本院划拨了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文化路支行的上述存款。
2020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鲁09执异95号执行裁定,变更***、董其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扣除肥城市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数额为准。
肥城六建公司经招标中标查庄村旧村复耕工程,2015年11月5日,其与查庄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拆除现有房屋并将建筑垃圾掩埋、外运处理、客土回填、推土平整复垦为高标准基本农田耕地以及相关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2016年9月21日,肥城法院作出(2016)鲁0983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查庄村委会于2016年9月26日前支付肥城六建公司工程款5097586.35元,肥城六建公司放弃利息主张,如查庄村委会未如期履行肥城六建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案审理及执行中,肥城法院向石横镇经管站送达执行文书,要求协助冻结相应款项。
2012年7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鲁政土字【2012】903号批复,根据该批复肥城市石横镇查庄村列入泰安市2012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2016年2月3日,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关于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证实查庄村复垦耕地已竣工,累计支付300万元。2016年12月22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肥城市增减挂钩项目区部分地块的验收意见》,查庄村增减挂钩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1月3日,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证明,通过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查庄村节余土地挂钩指标176.112亩,按照《肥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亩节余指标给予15万元(含每亩复垦资金3万元)扶持补助,应拨付查庄村扶持补助2641.68万元,本院扣划的上述资金13826729.58元在扶持补助资金范围内。
《肥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根据拆迁复垦成本核算,市政府给予每亩不超过15万元的扶持补助,其中含有每亩3万元的复垦资金。
另查明,本院因金健公司案件冻结、扣划上述资金后,查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鲁09执异24号执行裁定,查庄村委会不服复议至省法院。2021年8月25日,省法院作出(2021)鲁执复243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本院扣划的案涉资金是查庄村委会在肥城市增减挂钩项目中应当获取的扶持资金,该资金首先归查庄村委会所有,本院扣划的资金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本院扣划的案涉资金用于偿还查庄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并无不当,查庄村委会主张全部返还涉案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上述异议及复议程序中查庄村委会均对该复垦费用在内的相关资金予以列明并要求退还该村,上述裁定对查庄村委会要求返还的拆迁补偿款2055945.4元和临时安置费1562400元应予返还,并变更本院(2019)鲁09执8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正文为:“划拨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账户10208384.18元”,驳回查庄村委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另外,在本案审查中肥城六建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相应案涉款项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相关规定、文件,肥城六建公司对经招标施工的查庄旧村复耕工程费的支出产生信赖。本院扣划上述资金后,查庄村委会对此已提出异议,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已就包括查庄村民拆迁补偿款、村民临时安置费及本案复垦费等项目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该案(2021)鲁执复243号执行裁定,认定案涉款项首先属于查庄村委会所有,该资金用于偿还查庄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并无不当,同时,将村委会要求返还的拆迁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予以返还,对返还此项复垦费用的请求未予支持。现案外人提供证据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 刚
审判员 刘庆伟
审判员 张太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