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83诉前调41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