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鲁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宏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市鲁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2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晨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付家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二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鸿儒,董事长。
原审被告:肥城市鲁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祥山大街以东、肥桃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胡士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晨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肥城市鲁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晨宏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晨宏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