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2164号
申请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穆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长官,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办公楼第**办公室、一层厂房研发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