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与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3民初2864号

原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穆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山东大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牛山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许振喜,董事长。

原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领世逸居车库、沿街楼、会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860806.71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肥城市领世逸居小区沿街商业楼、会所、地下车库在13860806.71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领世逸居车库、沿街楼、会所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因被告发生债务危机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经原告预算,已施工完毕工程价款为14100806.71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40000元。现该工程已经停工近两年时间,一直由原告看管。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已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通知,被告拒收。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肥城润苑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鲁098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肥城润苑商砼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已将本案标的申报了债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孙国梁

审判员 张永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