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官,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浩,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天津)洗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财产保全阶段,以(2020)鲁0983执保43号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