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688号
原告:***,男,汉族,1940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穆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2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