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泰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泰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泰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泰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203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弭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