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石莱分公司、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82民初12524号
原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石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石莱分公司、新泰市大洛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