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1135号
原告: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云山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87199728K。
被告:新泰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新甫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仲武,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92577754。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向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3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新泰慧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金宝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