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2000号
本院2018年5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983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983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页第八行中:“2008年”补正为“2018年”。
审判员 石海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