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98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906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涛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顾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传杰